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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房产税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
征收标准:
1、重庆房产税征收试点区域
重庆房产税征收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2、重庆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一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二个人新购的*住房。*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4)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3、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
(一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1.2%
(二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征收房产税。